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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幾個觀念的澄清 「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」或「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」?許多人毫不區分的使用著,但其實台灣並不等於中華民國! 中華民「國」並不是個「國家」,只是個「代表中國的共和政體(或政府)」(republic of CHINA),而已;和PRC一樣 禮服 ,因為ROC本質上代表中國,故並無轉為代表台灣的可能。因而,兩者只能「漢賊不兩立」的對峙著,毫無「兩國論」的空間。1971年後,中國這個國家從被ROC代表轉變為?ARMANIQ「中國的人民共和政體PRC」(people’s republic of CHINA)所代表,ROC從此被國際孤立。說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,等於說「中國」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,實在是廢話一句。而這只是國際法 信用貸款的基本觀念。 從1945年的盟軍佔領,1951年的〈舊金山和約〉,台灣的領土地位就擱置未處理。許多認為「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」的人避免回答:台灣何日建國?當天發表過〈建國宣言〉嗎?台灣從何國脫離? 面膜建國如此馬虎?為什麼我們當時不知道?等等問題。 從19世紀起各領土的獨立建國,無論是採用戰爭或和平的方式,最終都需要原管理國的「權力移轉」(transfer of power)。鄰國菲律賓的建國有1934年美國國內法〈菲律賓獨立法案〉( 節能燈具Tydings-McDufie Act)的授權,愛爾蘭的獨立是1948年聯合王國〈愛爾蘭共和國法案〉的授權效果。這是國家的成年禮(initiation)。台灣的「獨立」,顯然從未有管理國的授權,則眾人侈言的「已經獨立」,不過自我安慰罷了。 領土的獨立建國,是管理國國 G2000內法與國際法管轄的事物,台灣主體運動若無視原管理國權力移轉的軸線,企圖靠包括公投的內部民主程序,轉變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本質,結果必然緣木求魚。 可敬的前輩們說台灣自1949年迄今的確享有「法律上獨立的權力,亦即完整而排他的主權」,恐怕為誤解一場。因為1949年到台灣 租屋的是一個流亡的ROC,而先前管理台灣的卻是軍事佔領的蔣介石當局。若1945年的佔領者不曾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,1949年的流亡者當然也不會享有台灣的主權。這是戰時國際法的白紙黑字,丁點模糊不得。 〈美洲國家組織憲章〉第13條的確有:「一國的政治存在,與他國承認與否無關。縱未獲得承認,每個國家都有?面膜v維護其完整獨立」,但請看11條「各美洲國家擁有尊重其他國家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」[1],而根據1933年美洲國家的〈國家權利義務公約〉(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)[2]第1條規定:「具有以下條件者為國際法人:恆久人口、固定領土、政府、與他國交往能力。」中華民國(政府),倒底哪一項符合前述〈公約 酒店打工〉的條件而能讓「領土台灣」成為一個「台灣國」? 台灣領土地位問題產生自1945年的戰爭結束,不是1949年的ROC流亡,也非1971年的中國代表權定案開始,更非1996年的總統直選。除非拋開情緒嚴肅思考台灣問題背後「佔領與流亡」雙重架構的糾葛,否則我們只能賺得短期的一廂情願。 [1] http://www.oas.org/juridico/english/charter.html#ch3 褐藻醣膠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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